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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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221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9号。
法定代表人:**,系北京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汇源集团平罗有限公司
平罗县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北京汇源集团平罗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汇源集团平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宁0221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北京汇源集团平罗有限公司名下平罗县城轻工业基地纬五路南侧、宝丰路北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14)第60033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在查封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虎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