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宇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宇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斯沃普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2执131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宇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斯沃普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南关区法院(2017)吉01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斯沃普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80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