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雅码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雅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8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雅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八路蛇口花园城五期第1栋04层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72901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雅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168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45735.26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46735.6元支付至本院,前述款项划付592.15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支付申请执行人46143.45元,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8260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