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雅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雅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民终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雅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雅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雅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雅码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4年4月17日至2015年3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6897元;二、雅码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7日期间的工资4545元。
关于雅码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4年4月17日至2015年3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6897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雅码公司主张因***未能提供在上一家单位的离职证明导致双方劳动合同不能签订,过错在***,对此,本院认为,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雅码公司的该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相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雅码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7日期间的工资4545元的问题。雅码公司上诉主张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5390元,***因需被派驻至深圳市气象局工作,双方约定由雅码公司每月固定发放4500元的标准作为差旅费,故应当以每月5390元作为工资标准计算和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7日期间的工资。就此,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工资是否足额发放,即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雅码公司和***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就工资标准进行书面约定,雅码公司亦未能提供***签名确认的有工资明细的工资表。虽然雅码公司主张***工资总额包括差旅费4500元,但***对此不予确认,因此应当由雅码公司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雅码公司提供了证人证言以及深圳市气象局气象预报处的书面证明、《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但均不足以证实双方约定***工资总额包括差旅费4500元。根据***发放工资的银行清单显示,雅码公司每月月中固定向***发放工资一笔。故即使雅码公司主张的***工资包括差旅费4500元属实,但却非按财务报销规定予以报销,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款项应视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的补贴。原审采信***的主张,认定其每月工资为10000元,按该标准计算***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7日期间的应得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雅码公司相关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雅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雅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丁婷
审判员何万阳
代理审判员罗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XX晶(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