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3民初2806号
原告:济南格林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烟台路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南格林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路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济南格林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格林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