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6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826民初2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60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3月2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依法将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826民初2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张伟宁

审判员  赵宇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