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内蒙古长泰水务有限公司、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内0403执1900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长泰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561227395B。

法定代表人:刘国权,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4852224017。

法定代表人:叶永,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长泰水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403民终17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内蒙古长泰水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7168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将全部执行款缴纳至赤峰市元宝山区法院账户内,此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长泰水务有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内0403执1900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