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财保287号
申请人:济南格林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安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路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祥宇,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济南格林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烟台路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济南格林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格林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路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济南格林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葛浩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