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6执恢601号
申请执行人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6民初2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合同纠纷款136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6民初202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予以结案。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