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济南格林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路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执保1239号

申请保全人:济南格林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时代中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强,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烟台路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大街八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诗,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550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宇,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济南格林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烟台路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113财保28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烟台路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保全人济南格林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杜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