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81民初1431号
原告:山西农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高平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MA0HN9889T。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山西农谷**新能源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5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4852224017。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农谷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A12栋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QTPX25。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和信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52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兴业楼北主楼一单元1003,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6983080811。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西农谷**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农谷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和信益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且不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