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西农谷**新能源有限公司、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81民初1431号 原告:山西农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高平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MA0HN9889T。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山西农谷**新能源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5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4852224017。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农谷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A12栋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QTPX25。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和信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52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兴业楼北主楼一单元1003,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6983080811。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西农谷**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农谷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和信益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且不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