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庙冲路**/div>
法定代表人:禹荣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后兵,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翥,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原告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成琳
书记员方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