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华球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681民初15121号
原告浙江**球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华球公司)与被告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贵州公司)、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浙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据原告之申请依法对两被告所有的价值15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贵州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但经本院审查裁定予以驳回。后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旭东、被告贵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双方是谁。本案中,浙江公司中标从江县第四批12个村落消防基础设施主要材料的采购项目后,以其全资子公司贵州公司的名义与浙江**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由浙江**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责采购相关消防设施材料,并开具发票给贵州公司,贵州公司按发票金额付款给开票方。浙江捷普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开票方已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给贵州公司,贵州公司在后也向浙江捷普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出《往来账项询证函》,确认所欠浙江捷普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款项等事实。该一系列事实,可以确认是原浙江捷普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两被告认为原浙江捷普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仅与贵州公司存在开票关系,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诸如《往来账项询证函》、《企业询证函》等函件,是企业在财产清查中为了核实往来款项的真实性而寄送往来单位的一种核对函件。《往来账项询证函》明确载明了欠款金额等内容,故贵州公司关于《往来账项询证函》仅为财务上做账需要的抗辩,也显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贵州公司尚欠华球公司货款1558942.12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其理应承担支付责任。华球公司虽主张以两被告间存在挂靠关系为由要求浙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适用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浙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则予驳回。浙江公司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浙江公司对上述证据未质证。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到庭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或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应确认证据本身的证明效力,对其中部分证据提出证明力大小及能否证明其主张的异议是事实确认和法律适用问题,不影响其本身的证明效力。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1日,原浙江捷普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华球公司。2018年5月22日,原浙江中元枫叶管业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浙江公司。贵州公司系浙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8年1月26日,以贵州公司为甲方与以浙江**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一、合作事项。就从江县第四批12个传统村落消防基础设施主要材料采购项目,甲乙双方确立合作关系,共同参与该项目招投标等活动;二、合作方式。由甲方借用浙江中元枫叶管业有限公司资质与乙方合作中标从江县第四批12个传统村落消防基础设施主要材料采购项目;乙方负责与从江县新建设办公室做好各类协调工作。该项目中涉及的消火栓、消防栓、消防箱、闸阀、排气阀、排泥阀、伸缩节等产品均由乙方采购,由乙方开具外购产品中标单价乘以实际数量金额的97%的发票给予甲方,甲方按发票金额付款给予开票方。 2018年2月1日,浙江公司与贵州省从江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签订《从江县第四批12个传统村落消防基础设施主要材料采购合同》,由浙江公司为从江县12个传统村落供应消防基础设施主要材料。 2018年5月15日,浙江捷普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共计金额为1375382.63元(含税价)的增值税发票给贵州公司。2019年12月31日,贵州公司向浙江捷普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出《往来账项询证函》,确认截止2019年12月31日欠已开票货款1375382.63元,货到票未开的货款167466.01元。2020年8月14日,华球公司开具计金额为183559.49元(含税价)的增值税发票给贵州公司。但至今,两被告均未予付款。
一、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浙江**球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58942.12及该款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浙江**球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30元,依法减半收取94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15元,由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启杰
书记员  王海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