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

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财保5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11号枫叶控股集团贵阳PE管道产业化基地一期工程项目。
法定代表人:徐建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洁,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彬彬,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986号D-13、14车间7楼。
法定代表人:蔡学良。
申请人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黔0111财保5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23,577.86元的财产。现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怔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现现
书 记 员 梁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