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民初3887号
原告:湖南天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龙东路269号嘉德工业园二期1号厂房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MA4PMQUM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旌晶,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11号枫叶控股集团贵阳PE管道产业化基地一期工程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56627415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天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天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舒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