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执保530号
申请人:湖南天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龙东路269号嘉德工业园二期1号厂房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MA4PMQUM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旌晶,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11号枫叶控股集团贵阳PE管道产业化基地一期工程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56627415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天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天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615492021430197000001)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天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78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