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宏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8民特2号
申请人: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828650。
法定代表人:万文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076895023F。
法定代表人:刘丹,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敏,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南通宏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88485108A。
法定代表人:陆秀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忠勤,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杰,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宏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称,请求撤销吉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吉仲裁字第44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南通宏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吉安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系伪证,也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吉安仲裁委所作裁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枉法裁决行为。
被申请人南通宏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称,吉安仲裁委已查清了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经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9日,吉安仲裁委作出(2017)吉仲裁字第44号裁决: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偿付南通宏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58534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仲裁费90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担保费840元,合计11770元,由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负担。另查明,在仲裁阶段,南通宏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提交了包括采购框架协议1份、采购合同6份、对账确认函2份、送货单21份在内的证据。
本院认为,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作为申请理由罗列,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其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要求撤销吉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吉仲裁字第44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晨
审判员 彭 箭
审判员 杨思铭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