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宏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宏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执33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宏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08A。
法定代表人:陆秀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650。
法定代表人:万文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满怀,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23F。
法定代表人:刘丹。
申请执行人南通宏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安仲裁委员会(2017)吉仲裁字第4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货款人民币258534元、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合计人民币1177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2018年2月6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以(2018)赣08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2018年3月20日,经本案双方当事人核算确认,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00XXX88账户存款人民币286183.19元,其中执行款人民币282052.4元、执行费人民币4130.79元。
本院认为,吉安仲裁委员会(2017)吉仲裁字第44号裁决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本案执行款人民币282052.4元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交划款申请,逾期未办理本院将依法予以提存。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130.7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吉安仲裁委员会(2017)吉仲裁字第44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雪松
审判员  肖伟光
审判员  侯 旭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