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民特6号
申请人:吉安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05442094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南通宏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8848510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吉安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宏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申请人吉安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以其与被申请人南通宏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3月23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安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吉安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天益智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