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隆邦勘测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乾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河南省隆邦勘测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监43号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豫乾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连云路黄河科技学院大学科技园**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5C18X3。
法定代表人杨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键,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方迪,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隆邦勘测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设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86499372。
法定代表人赵安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桦,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高蒙,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豫乾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隆邦勘测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豫0105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张 蕾
审判员 简冬琼
审判员 刘会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