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隆邦勘测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乾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河南省隆邦勘测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779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乾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连云路黄河科技学院大学科技园**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5C18X3。
法定代表人杨军,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健,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隆邦勘测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设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86499372。
法定代表人赵安丽,女,199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豫乾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隆邦勘测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隆邦勘测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权利人河南豫乾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20年10月29日做出的(2020)豫0101民再3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20)豫0105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原审原告河南豫乾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准许原审被告河南省隆邦勘测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05执77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宏
审判员 申 博
审判员 杨 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尚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