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81民初1608号
原告:河南省隆邦勘测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60号设计产业园B座19层1-15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实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文殊镇人民政府。住所:禹州市文殊镇政府院。
负责人:方方,任该镇镇长。
原告河南省隆邦勘测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市文殊镇人民政府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隆邦勘测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隆邦勘测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 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