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民初5909号
原告:佛山市钰湟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梧村西围工业区大道二路自编1号之一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40KGD2U。
法定代表人:***。
被告:龙信(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环镇南路858弄12号楼1101、1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497736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钰湟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信(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钰湟板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元,由原告佛山市钰湟板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