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信(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龙信(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新高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4677号 原告:龙信(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环镇南路858弄12号楼1101、11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高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208号23-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珊珊。 原告龙信(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高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龙信(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诉称:2018年6月,原、被告签订了《苏地2016-WG-71地块精装修工程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苏地2016-WG-71号地块三标段(5#、6#、8#、12#)室内及公共部位精装修工程,双方约定合同总价19917927.70元,按施工进度进行节点付款,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两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完成施工,涉案工程于2019年12月通过竣工验收,双方已签署《合同结算协议》,确认本工程最终审定结算价款为18589863.61元。结算协议签订后,被告始终未足额支付应结工程款,截至2020年12月25日质保期满,被告尚拖欠工程款1437988.61元未予支付。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未结清的合同款1437988.6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45491.73元(以508495.4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以1437988.61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3月4日,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其他法律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苏州新高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理由是,原、被告争议的工程地点为苏地2016-WG-71号地块,该地块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东兴路南、宏业路西。原告提交的《协议书》中手写的工程地址系其为规避法定的专属管辖而自行**添加的内容,事实上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中并无该条款。就管辖而言,《协议书》第33条第一款约定“任何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性质的任何事件或事项的任何争端或争议,则此等争端或争议均应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规定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故应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所涉工程位于苏地2016-WG-71号地块,具体地点非原告龙信(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中所标注的“苏州市姑苏区劳动路与桐泾路交叉口”而是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东兴路南、宏业路西,属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管辖范围。双方在合同文件中约定“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符合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苏州新高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苏州新高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邓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