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锦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1财保175号
申请人:杭州锦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70972200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禹会区高新路南侧兴华路东侧电子信息产业园内1#综合办公楼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8506806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申请人杭州锦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杭州锦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00852元;冻结被申请人**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银行账户:×××)名下10000元,以及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名下5000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e7261bc@***)名下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锦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00852元;冻结被申请人**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银行账户:×××)名下10000元,以及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名下5000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e7261bc@***)名下5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