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82财保10号
申请人:安徽木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淝河路北侧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11MA2UFAXN52。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高新路南侧兴华路东侧电子信息产业园内1#综合办公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85068006B。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木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压路机一辆(由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型号SSR200AC-8H,出厂编号YZ1520CB0010),保全金额为105,000元,并提供阳光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木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压路机一辆(由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型号SSR200AC-8H,出厂编号YZ1520CB0010)。
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安徽木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