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304民初1359号
原告:蚌埠市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液力家园S1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49X1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高新开发区办公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850680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蚌埠市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蚌埠市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