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XX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4民初2904号 原告: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XX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破产管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XXXXX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责任人:施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XX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XXXXX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5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53元减半收取10826.5元,由原告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