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4民初2904号
原告: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XX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破产管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XXXXX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责任人:施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XX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XXXXX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5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53元减半收取10826.5元,由原告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