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82执133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界首市自来水公司与被执行人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XX向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界首市自来水公司支付工程款132250元,承担鉴定费4500元及执行费2322元。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XX在安徽宏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XX在安徽宏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处的收入13907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应学华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