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82民初1172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界首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中原路153号。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412825422644781(1-1)。
法定代表人:甘洪斌,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军,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界首市益足修脚店。住所地:界首市西城中原路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82MA2TM8LR8X。
经营者:陈道建,男,199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现住界首市西城中原路558号。
原告安徽省界首市自来水公司与被告界首市益足修脚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界首市自来水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允准。
另外,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皖1282民初1172号保全的裁定,同意冻结被申请人陈道建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在准许原告安徽省界首市自来水公司撤诉的同时,应解除对被申请人陈道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安徽省界首市自来水公司撤回对被告界首市益足修脚店的起诉。
二、解除对陈道建采取的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0元,均由原告安徽省界首市自来水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丽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