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82执134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界首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中原路150号。注册号913412821522644781(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界首市自来水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长期外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并同意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145032.1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