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桂0122执保332号
南宁市唐高建建材经营部、南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南宁市唐高建建材经营部与南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南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于2020年6月17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22民初239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冻结南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72981.06元(中国银行61×××84账户实际控制金额9539.64元、广西北部湾银行80×××81账户实际控制金额2025.21元、广西北部湾银行10×××18账户实际控制金额4301.16元、中国建设银行45×××80账户实际控制金额51357.30元、中国工商银行21×××09账户实际控制金额4276.90元)。冻结有效期限一年,从2020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19日。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22民初239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