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执24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广西龙州县。
委托代理人:伦武,广西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葛村路葛里巷2号,工商注册号:4501001006742。
法定代表人:黄祖寿。
被执行人:南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宝路翠园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8845408J。
法定代表人:刘正冬。
***与南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南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的(2020)桂01民终14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南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南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履行款600408.5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582元,执行费848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南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证,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南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南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瑜
审判员 潘雪明
审判员 陆子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