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伊岭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执345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伊岭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城南工业园(双桥平陆)。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园巷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伊岭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查无不动产、车辆,其银行账户均为其他法院或者其他案件查封在先,亦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执行拍卖情况、查控结果,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债权金额160593.53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成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