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81执1189号
***、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案,韩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案字(2023)第080-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为: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49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741.44元。以上合计65239.44元。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65239.44元,现被执行人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法律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现韩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第080-3号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