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2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浪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惠州市骏耀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浪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骏耀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82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惠州市骏耀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大浪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539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22日,以7453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953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惠州市骏耀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惠州市骏耀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748元,由被执行人惠州市骏耀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2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大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182执9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宗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