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174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扬中市新彤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浪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大浪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浪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大浪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春华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