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民初1652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芝,茌平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山东隆达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东段路北自来水公司楼下。
法定代表人:王波,经理。
被告:聊城市茌平区阳光热力有限公司。
住所地:茌平区振兴街道迎宾大道1508号。
法定代表人:林吉福,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隆达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茌平区阳光热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冯俊堂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