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382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隆达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曾用名:***),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聊城市茌平区。
申请保全人山东隆达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3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存款1485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存款1485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