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达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隆达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102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隆达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申请保全人山东隆达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微信账户存款12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微信账户存款12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