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102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隆达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申请保全人山东隆达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微信账户存款12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微信账户存款12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