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上虞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上虞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东源绿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虞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东源绿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绍商终字第1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源绿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虞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伟林。
上诉人东源绿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虞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商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东源绿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宣凯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