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上虞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上虞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东源绿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东源绿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河东法民二初字第33号
原告:上虞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梁巷村。
法定代表人:池伟林。
委托代理人:***,浙江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源绿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源县仙塘镇蝴蝶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源绿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源县城交通局办公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源绿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东源绿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虞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特殊情况,报告单位后决定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虞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5元,减半收取22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蓝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