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6229号
原告***,女,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王利平,女,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王化奎,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王化伟,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翥、李灵玉,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浙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238-15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雷家平,公司总经理。
被告许牛牛,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邵明、仝泽强,浙江邵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戴窑营业部,营业场所江苏省兴化市戴姚镇三桥路50号。
负责人禹灯明。
原告***、***、王利平、王化奎、王化伟诉被告杭州浙源运输有限公司、许牛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戴窑营业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利平、王化奎、王化伟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平、王化奎、王化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利平、王化奎、王化伟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利平、王化奎、王化伟承担。
审 判 员 晁 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董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