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源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杭州浙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14516号
原告:**,男,***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男,***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杭州浙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机场路238-15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公司余五常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长路16号。
诉讼代表人:***。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建设、杭州浙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公司余五常开发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