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6民初325号之一
原告:**,男,199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男,198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登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杨集乡街道市场管理所院内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MA40K9A01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6月12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2023年5月8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