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诺源涂料有限公司与河南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503民初9165号 原告:河南诺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招商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3XC5EK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淳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杨集乡街道市场管理所院内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原告河南诺源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源公司)与被告河南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一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诺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0681元及利息(利息以15068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11日,原告河南诺源涂料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河南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主要约定:1.原告向被告指定的固始建业壹号城邦项目供应涂料;2.第6条“付款方式”约定,甲方给予乙方赊销账期2个月。即第一车货物送达当天开始计算,累计供货时长满60天为一个记账周期,单个记账周期期满3个工作日内乙方须结清该账期内全部货款,否则视为违约;3.第9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按照逾期付款总额月利率2%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第10条“其他”约定,若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涂料,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2023年6月16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催款通知书》催要剩余未付货款。截止今日,被告仍欠付原告货款共计150681元。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违法合同约定,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一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诺源公司系经营天然真石漆、水性涂料、质感漆等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7月11日,原告诺源公司(甲方)与被告上一公司(乙方)签订《河南诺源涂料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固始建业壹号城邦项目供应涂料并对产品名称、数量、单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付款方式约定为甲方给予乙方赊销账期2个月。即自第一车货物送达当天开始计算,累计供货时长满60天为一个记账周期,单个记账周期期满3个工作日内乙方须结清该账期内全部货款,否则视为违约;违约责任为乙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按照逾期付款总额月利率2%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固始建业壹号城邦项目供应涂料并出具相应《送货单》5份,被告***在上述凭据中均签字予以确认,经计算,上述《送货单》载明金额共计150681元。该款,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诺源公司与被告上一公司签订的《河南诺源涂料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已按约定交付了相应货物,被告上一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也应当按约定及时支付相应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上一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主张,因案涉买卖合同系原告与被告上一公司之间签订的,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加入案涉债务,故原告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下欠货款150681元,有《送货单》原件5份及原告当庭**等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被告明确约定了付款的时间“甲方给予乙方赊销账期2个月。即自第一车货物送达当天开始计算,累计供货时长满60天为一个记账周期,单个记账周期期满3个工作日内乙方须结清该账期内全部货款,否则视为违约”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标准为月息2%,因结合本案供货时间、支付货款时间等合同情况,本院认为利息标准过高,利息应从2022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为宜,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上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及提供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诺源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50681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9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诺源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14元,减半收取1657元,由被告河南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