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知民初1550号
原告:河南省民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农牧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宸宸,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7月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河南省三九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汝正路东侧(车站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唐长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民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省三九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民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省民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民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河南省民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睿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