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九种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三九种业有限公司与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27民初247号
原告:河南省三九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长友,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住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住汝南县。
被告:康红,女,1977年12月13日,汉族,农民,住汝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三九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省三九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旗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