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九种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三九种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7民初3405号
原告:河南省三九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唐长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原告河南省三九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三九种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