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九种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民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省三九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知民初368号
原告河南省民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三九种业有限公司、薛攀侵犯植物新品种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民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民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民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民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述涛 审 判 员 胡体兵 审 判 员 杜文杰
法官助理 张译元 书 记 员 王明涵